-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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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的认识要素
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前提条件,行为人所认识到的结果与所希望或所放任发生的结果必须具有法定的同一性。二者又是有机的统一、缺一不可。
1.总则里的明知是故意的一般构成要素,分则上的明知是故意的特定构成要素,二者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
2.认识的内容
行为人:成立故意要求行为人对自身有认识,特殊身份、疾病等情况。如果是真正身份犯,就要求行为人对定罪身份(也称构成身份)有认识。
行为:成立故意要求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本身有认识。
行为对象:许多犯罪的行为对象是特定的。窝藏、包庇罪,要求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分子。
危害结果:成立故意,要求对危害结果有认识。例如,杀人的故意,要求对人可能死亡的结果有认识。
因果关系:要求对危害结果有认识,就要求对危害结果的这种因果性有认识。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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