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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
刑法学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
1.我国刑法关于刑法溯及力问题采取的原则是( )。
A.从新原则
B.从旧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刑法》第 12 条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
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
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
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
关于溯及力问题所采用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D。
2.根据刑法第 13 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的行为,但
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
A.不认为是犯罪
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
C.可以认定为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D.可以判处刑罚也可以免予刑罚处罚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刑法第 13 条“但书”规定的含义。《刑法》第 13 条规
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
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
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
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
是犯罪。”刑法第 13 条,是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其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
是犯罪”的“但书”的规定,是对犯罪的定量要求。“但书”明确规定符合犯罪定性描述的行为,
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从而将虽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
法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出犯罪的范围。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
【考生注意】刑法第 13 条“但书”中“不认为是犯罪”的含义,就是不是犯罪,不构成犯罪,
不是免除处罚。符合“但书”规定的行为根本就不是犯罪,因而也谈不上刑罚处罚的问题,
这是初学刑法学的人常常混淆的问题。
3.建立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重要根据是(
A.犯罪对象
)。
B.犯罪的同类客体
C.犯罪的一般客体
D.犯罪的直接客体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刑法分则犯罪分类的依据。在刑法分则的体系中,犯
罪分类是最重要的内容。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 10 类,其主要的分类依据标准就是犯
罪的同类客体。依据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是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确立的基础,所以,本
题的正确答案是 B。
4.犯罪未遂中的“犯罪未得逞”是指( )。
A.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B.犯罪行为没有实施完毕
C.犯罪目的没有达到 D.行为没有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分标准。所谓犯罪未遂与犯
罪既遂的区分标准,其实就是犯罪既遂的标准。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判断犯罪既遂标
准是构成要件说,即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凡符合特定犯罪构
成全部要件的,即为既遂,否则即为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D。
5.甲误以失效的农药投毒杀乙,未发生乙死亡的结果。甲的认识错误属于( )。
A.法律的认识错误
B.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C.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 D.行为差误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手段认识错误的含义。认识错误,分为法律错误
和事实错误两类。法律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错误认识。在法律错误的
情况下,行为人只是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认识,但对自己行为及行为所涉及
到的事实情况都没有错误认识。事实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行为所涉及到的事实情
况有错误认识。事实错误,可以分为目标错误、手段错误、因果关系错误等。从本题所给
出的案情看,甲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没有错误认识,对行为对象乙也没有错误认识,对
自己的投毒行为可能致乙死亡的因果关系也没有错误认识,所以,本题的 ACD 选项都是错
误的,甲的认识错误在于对其所采用的手段有认识错误,这属于手段认识错误,所以,本
题的正确答案是 C。
6.某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一检查站时,被工商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朱某正登车检
查时,甲突在发动汽车夺路而逃,朱抓住汽车把手不放,甲为摆脱朱某,在疾驶后突然急
刹车,朱某被摔在地,头部着地死亡。甲对朱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间接故意的含义及其与其他罪过形式的区别。《刑
法》第 14 条第 1 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
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刑法》第 15 条第 1 款规定:“应当预见自
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
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刑法的上述两条规定,是对直接故意、间接故
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规定。根据刑法第 14 条的规定,间接故意与直
接故意的区别关键就在于在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持放任的主观态度,而在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的
主观态度。从本题所给出的案情看,甲对朱某的死亡显然不是出于希望的态度,所以选项
A“直接故意”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 15 条的规定,疏忽大意的过失与其他罪过形式的关键
区别在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认识因素上,是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没有预见,所以,
疏忽大意的过失又被称为“无认识的过失”,而其他罪过形式在认识因素上对自己的行为会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是有认识的。在本案中,甲对朱某的死亡结果显然不是没有认识
到的,而是已经预见到的,所以,选项 D“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关键区别在于: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
意志因素不同。对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来讲,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仅不存在
希望的心理,而且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
本意的;对于间接故意来讲,行为人虽然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却放任了危害结
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在实践中,判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
发生在意志因素上究竟是轻信能够避免还是放任,一个较为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如果行为
人在已经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他虽然不是希望这个危害结果发生,但又没
有采取任何措施,也不是依靠任何条件去防止它发生,一般就可以认定其在主观上对危害
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已经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
性,但是他为了防止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或者依靠自己的经验、水平
或者当时、当地的条件,自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但是结果最终还是发生了,
就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本案中,甲对自己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致朱某被摔在地并死亡
的结果,并未采用任何为防止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的措施,并且依靠甲的经验、水平或者
当时、当地的条件,也不可能认为朱某死亡的结果可以被避免,所以,甲的主观心理态度
也不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从案情看,甲对自己的行为造成朱某死亡的结果很明显是放
任的,即为了摆脱朱某,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朱某死亡的结果听之任之,所以,本题的
正确答案是 B。
【考生注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等罪过形式,是法
律硕士入学考试中常考的知识点之一,而且还经常会结合具体案例考查考生的运用基本理
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考生在复习罪过问题时,不能仅仅机械记忆,而是应
当在正确理解罪过的基本理论基础上记忆,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掌握罪过理论。
7.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甲负责望风,乙入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
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
A.简单的共同犯罪 B.复杂的共同犯罪
C.必要的共同犯罪 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复杂共同犯罪的含义。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
工,共同犯罪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
在着分工的共同犯罪。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可以根据分工分为组织犯、实行犯、
帮助犯和教唆犯。在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存在着甲望风、乙入室行窃、丙接应
转运赃物的分工,所以甲乙丙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是复杂的共同犯罪。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B。
8.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
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叫(
)。
A.牵连犯 B.吸收犯
C.想象竞合犯
D.异种数罪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想象竞合犯是实质的一罪中的一
种具体的罪数形态,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
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C。
9.避险过当的,(
A.应当从轻处罚
)。
B.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可以从轻处罚 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刑法》第 21 条第 2 款规定: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B。
10.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二年期满后减为 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条件
是( )。
A.没有故意犯罪 B.遵守监规
C.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D.接受劳动改造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处理。《刑法》第 50 条规定: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
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根据这一规定,对于被判
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有三种处理办法:第一,在死刑缓期执行
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 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没有故意犯罪,是对被判处死刑
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的实质条件。第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
有重大立功表现,2 年期满以后,减为 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在死刑缓期
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所以,本题的
正确答案是 C。
11.中国公民特别是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影响的中国公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的,构成( )。
A.背叛国家罪 B.分裂国家罪
C.间谍罪 D.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背叛国家罪的概念。《刑法》第 102 条规定:“勾结
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是刑法
对背叛国家罪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本题题目“中国公民特别是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影响的
中国公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的”
行为,构成的是背叛国家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
【考生注意】根据目前的考试大纲,背叛国家罪已经被排除出法律硕士入学考试的范围,
考生对本罪可不掌握。
12.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后又具体实施杀人、绑架、爆炸等犯罪行
为的,应当( )。
A.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从重处罚
B.从一重处断
C.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D.以故意杀人、绑架或爆炸罪从重处罚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刑法》第 120 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
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是刑法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只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尚未实施其他
犯罪的,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一罪处理。如果行为人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
活动组织以后,又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应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所以,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C。
【考生注意】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以组织、领
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构成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这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中最重要的一点,在我国刑法中,与此相类似的规定还有刑法第 294 条关于组织、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规定。在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这两条规定也是常考的内容,对
此,考生应予以充分注意。
1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成立犯罪,必须是销售金额达到( )。
A.5 万元以上 B.10 万元以上
C.20 万元以上 D.50 万元以上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起刑点。《刑法》第 140 条
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
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
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
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是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根据
这一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必须是销售金额达到 5 万元以上,所以,本题的
正确答案是 A。
14.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 )。
A.偷税罪 B.骗取出口退税罪
C.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两罪 D.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想象竞合犯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概念及其与偷税罪的界限。《刑
法》第 204 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
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
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
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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