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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及答案公检法

2020-07-12发布者:郝悦皓大小:49.00 KB 下载:0

2016 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及答案公检法 一、注意事项 1.本题本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 150 分钟。其中,阅读给定 资料参考时限为 40 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 110 分钟。满分 100 分。 2.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时,你才可以开始答题。 3.请在题本、答题卡指定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填涂准考证号。 4.所有题目一律使用现代汉语作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5.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翻过 来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确认数量无误、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严禁折叠答题卡! 二、给定材料 材料 1: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决策顺 利实施,2015 年 11 月 2 日至 7 日,水利部、交通运输部联合派出检查组,对长江水利委 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和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 5 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情况开 展了专项检查。 检查组先后到达南京、芜湖、九江、黄冈、武汉、岳阳等 6 市,在南京,查看了江苏 省南京板桥基地、综合执法平台,乘船巡查南京市水域;在芜湖,查看了芜湖市采砂管理基 地,乘船巡查芜湖市水域;在九江,查看了九江市综合执法基地、砂场整治现场、砂石集散 中心、庐山区拆解采砂船现场;在黄冈,查看了浠水县执法基地,乘船巡查戴家洲水域 ;在 1 武汉,乘执法船巡查长江二桥至白沙洲水域;在岳阳,查看了岳阳市采砂管理实时监控系统。 每到一处,检查组现场查阅各地采砂管理日常巡查、值班记录、执法案卷等文件资料。检 查组还与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省水利厅和相关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 管部门,以及长江海事、航道、公安等部门进行了座谈。 检查组认为,一年来,在长江中下游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视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与长江海事、航道、公安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政,严厉打击非法 采砂,共同维护了长江河势稳定、保障了防洪和通航安全。目前,长江河道采砂秩序总体 可控,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决策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检查组强调,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采砂管理工作已经步入深水区 需要以创新的思维逐步破解困扰采砂管理工作的各种难题。 检查组要求沿江各地及相关部门,进一步提高对采砂管理工作重要性、敏感性、复杂 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认真落实以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采砂管理责任制。 材料 2: 检查组以为,长江河道内非法采砂、乱采滥挖的情况十分严重。偷采现象时有发生, 执法成本和难度加大,暴力执法也经常发生。 2009 年 10 月 16 日晚至 17 时上午,湖北省水利厅对长江河道蕲春县蕲河段、武汉 段进行了暗访检查,暗访组发现 30 多艘小型采砂船扎堆采砂。 16 日 21:15,在“鄂江左 112”江堤,该江域中心灯火通明,机声隆隆,一片繁忙作业 景象,约 30 多艘小型采砂船正在采砂作业。该作业水域离黄同砂管基地不足 1 公里。 22:00 , 一 艘 小 艇 驶 近 , 在 采 砂 聚 集 水 域 的 上 游 观 望 。 22:20 , 小 艇 向 采 砂 船 靠 近 。 22:27 , 陆 续 有 采 砂 船 熄 灯 并 往 下 游 撤 离 。 22:40 左 右 , 该 水 域 的 采 砂 船 全 部 撤 离 。 23:00,在上述水域下游约 4 公里处,撤离的部分小型采砂船正在往左岸停靠。次日 0:10,又有 7、8 艘船陆续在此停靠。17 日 9:45,在“鄂江左 83+400”处,暗访组发现 武穴龙王庙水域有一艘双链斗大型采砂船正从下游往上游航行,其后有 7 艘 2000 吨级空 船机随行,伺机偷采作业。从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来看,偷采现象严重,主要体现三个特 点:一是具有规模性。30 多艘小型采砂船聚集偷采,且有大型“吸砂王”在江上出现,伺机 偷采。二是具有计划组织性。无论从 30 多艘小型采砂船聚集偷采和 20 分钟时间内全部撤 离,还是从大型“吸砂王”引领 7 艘空船机来看,都表明了偷采具有周密的计划性和组织性。 三是具有公开性,30 多艘采砂船在砂管执法基地的视野范围内聚集开采,一致开灯,可谓 明目张胆,不算“偷采”。 2 2010 年 4 月 27 日至 29 日,湖北省水利厅暗访组对汉江河道采砂管理情况进行了巡 查暗访,发现汉江河道非法采砂现象正在反弹。数百艘采砂船舶正在进行非法采砂活动, 其中荆门境内有 443 艘(钟祥市 220 艘,沙洋县 223 艘)。当时,湖北正进入汛期,大规 模的非法采砂活动不仅扰乱了河道采砂管理秩序,而且威胁着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情急 之下,省水利厅立即向荆门市水利局发出紧急通报,要求联合海事、公安等部门迅速开展 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2013 年 5 月 13 日,太阳刚落,长江中游戴家洲右方江面驶入 20 多艘外表斑驳的小 船,它们船头连船尾,沿岸一字排开。 随着机器轰鸣,小船正面的吸砂泵开始工作,船面上,碗口粗的管道全力抽砂。江中 百余艘运砂船排起长队,前船装满开走,后船补上,这种集体非法采砂场面绵延数百米 。 5 月 14 日凌晨 2 点,采砂船增至 30 余艘。一些过路船,由于辨不清哪是航标灯,哪是采 砂船桅灯,担心走错航道,只好暂且抛锚,天亮再行。 在谈及长江非法采砂情况时,长江航道局工程建设指挥部人员田某深表担忧,“戴家洲 这一段正在实施汛后护坡、护岸工程,非法采砂迟早会挖空坡岸下方的基础。” 在非可采区采砂还会改变长江流道,造成航道江水分流、航槽淤积、航道变浅。长江 航道局执法人员称,泸州到宜宾维护航道深度为 3.0 米,5 月份计划达到 3.2 米,目前, 不少江段只有 2.7 米,“继续非法采砂,很难维持通航标准”。 在戴家洲看到,大部分运砂船严重超载,江水几乎要漫过船帮,长江各段都有砂船因 超载而断裂、沉没。“非法采砂船因身份非法,海损、人员伤亡事故多数私了,很难统 计。” 非法采砂之所以屡禁不止,暴利是关键。今年 3 月,质量最好的洞庭湖黄砂每吨均价 45 元,同比上涨 30%,长江中游江砂价格月月涨,均价超过 15 元。小型吸砂船 1 小时 采砂 500 吨至 600 吨,按一晚偷采 10 小时,计 5000 吨来算,一晚毛利超过 7 万元, “‘吸砂王’船,一晚上能采上万吨”。 目前,管理长江采砂的法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非法采砂情节严重者, 罚款 10 万元至 30 万元,拆除采砂机具。外地籍非法移动采砂船只,罚款 1 万元至 3 万元, 遣返船籍所在地。非法采砂船或驾驶员无证行驶,公安部门可行政拘留不超过 15 天。据 武汉市水务执法人员介绍,非法采砂属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涉案金额再大, 3 违法者也不会坐牢。去年,武汉市查获非法采砂船 66 艘,罚款总计 89.4 万元,平均 1 艘 船罚款 1 万多元,“武汉江段一年非法采砂动辄百万吨、市场价值上亿元,如此违法成本, 几乎可忽略不计。” “这一暴利行业,形成较完整的产业链条,涉及经济利益面广,组织严密,行动迅速, 从望风、盯梢的马仔到船老大,一旦事发,一呼百应。”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表示, 如今,采砂利益链条买通了一些地方执法和管理部门,上级来检查,他们会通风报信。在 长江上游,国家至今没有划定可采区,有的地方政府立“规”立“法”,自行划定可采区拍卖。 这类拍卖的中标门槛极高,资格审核通过后,至少交纳 1000 万元费用,后期还需缴纳砂 石资源费。有的地方政府错误地认为河道资源属于地方集体所有,未经河道主管部门同意 成立砂石管理站擅自与采砂业主签订开采协议,甚至低价拍卖资源开采权,造成违法开采 违规开采,扰乱砂石开采市场。 河道采砂技术简单,损伤简便,而收益立竿见影。如果不申请行政许可、不缴纳相关 规费,进行非法采砂,那么利润更是可观,可以算是暴利。在暴利的驱动下,为了实现某 一河段或某一水域的垄断经营,黑恶势力便出现了,即使其他采砂户进来采砂,也要向其 交纳一定的“保护费”或“出让费”。涉黑、涉恶势力对采砂活动的渗透,因其具有一定的组织 性、集体性,并具有一定的暴力性,给采砂管理执法增加了很大难度。 2014 年 4 月 12 日晚上,武汉市汉南区水务局采砂管理人员发现长江河道水洪段有釆 砂船舶正在进行非法作业。23 时许,该局联合长江航运公安局牌洲派出所组成联合执法队 共 8 人展开打击行动,现场查获 4 艘非法采砂船舶。4 艘采砂船舶均没有船名、船号和船 籍港等标识,且船员不肯提供船舶证件,拒绝配合调查。执法队员决定将 4 艘采砂船舶分 别押送至不同码头,以便调查处理。在押送过程中,突然,10 余名不明身份人员乘坐 2 艘 快艇急速驶来,并登上采砂船舶,强行阻挠押送和执法。执法队员遂立刻汇报,就在汇报 时,对方强行没收了队员们的通讯手机,并进行殴打和恐吓,同时强行劫持 4 名执法人员 登上快艇离去。4 艘非法采砂船也乘机逃脱。案件发生后,长江航运公安局会同长江海事 局立即派出执法艇展开搜救,在长江多个水域用探照灯查找和高音机喊话,直至 13 日凌 晨 2 时,在长江南岸的辉洲湾才找到被劫持的 4 名执法队员。 材料 3: 近年来,由于建筑用砂需求激增,黄砂价格居高不下,盗采江砂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 暴富捷径。受利益驱使,大量非法采砂人在禁采区甚至主航道内非法采砂,采砂过程中抛 弃的废石弃潭直接堆到河道里形成砂堆影响河道,并致使长江流态紊乱,航道条件恶化。 为躲避打击,非法采砂常采用昼伏夜出方式,且在盗采作业时无警示标识,使过往船舶面 临撞船倾覆危险。据有关部门统计,2012 年,登记在册的长江水上交通事故,超过 70% 涉及非法采砂,死亡失踪人数占比高达 42.1%。非法采砂船为了多采砂,不分地点,哪里 有好砂就在哪里下泵抽砂,致使国家投入巨资兴建的丁坝、护岸等航道整治建筑物地基被 4 掏空、垮塌和损毁。如长江干线戴家洲水道,国家投资 2 亿多元建设的航道护坡护岸工程, 被非法采砂挖得千疮百孔;2013 年初,长江下游九江水道鳊鱼滩航道整治工程被 3 艘挖砂 船近距离非法采砂破坏,国家耗资数百万元才得以修复。据不完全统计,每年非法采砂数 量达数千万立方米,从而在江底形成深潭,造成局部河床下切,严重影响河床稳定。同时 非法采砂恣意搅动河道泥沙、随意排污,破坏了长江生态,恶化了水生物的生存环境。由 河道采砂引发的纠纷规模之大,影响层次之高,其尖锐复杂程度和延续历程,在湖北、江 西两省长江边界河段颇为典型。湖北省武穴市、江西省瑞昌市双方群众因在该河段为争夺 较好的采砂地点时常发生纠纷,且波及到两省省委和政府,甚至牵动了党中央国务院。 材料 4: 2016 年 3 月 9 日,全国人大代表、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唐局长说,长江航道 作为国家水上交通重要基础设施,是“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国家战略的重要 支撑。鉴于当前长江干线水域非法采砂行为泛滥,严重破坏长江航道、危害过往船舶航行 安全、威胁长江生态环境的现状,他提出:“应依照《刑法》对在长江上非法采砂严重破坏 航道危及航运安全的行为,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量刑,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唐局长说, 屡禁不止的非法采砂行为,破坏性巨大。“长江航道是重要的水上交通设施。依法保护长江 航道,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刻不容缓。”唐局长表示:“违法成本过低,是非法采砂屡禁不 止的重要原因。”据唐局长介绍,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颁布后,水利部和交通 运输部建立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合同沿江省、市政府组织水利行政执法部 门和长江海事、航道、公安机关,采取专项联合执法治理非法采砂行为。同时,《航道 法》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对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的行为也都有“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尚无因非法采砂破坏 航道的行为而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长期以来,行政机关只能将 非法采砂行为责任追究停留在行政处罚上,形成了非法采砂获得巨大但违法成本十分低的 局面,导致不法分子趋利而动、暴力抗法甚至腐败寻租。”为此,唐局长建议,对非法采砂 严重破坏长江航道、危及航行安全行为,应依照《刑法》第 117 条、119 条,以破坏交通 设施罪,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他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其法律量刑适 用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以满足司法操作的基本需要,依法保护长江航道,保护长江生态环 境。 还有专家指出“非法采砂”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刑法》第 114 条,该条采用列举加兜 底方法列举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 《刑法》第 114 条规定具体包括了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等 5 种罪名。“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 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按照刑法学理论上的分类,以其他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典型的危险犯,即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规定的特定犯罪行 为,还要求犯罪行为产生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但不要求犯罪行 为实际发生某种危害结果。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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