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与民法通则相比,当中有很多修改之处,必将成为今后考试中的重点内容。本文就无效民事行为中的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进行解释,希望考生理解,能在选择题当中灵活掌握。
《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对于此条,有很多人很难理解什么样的规定叫做强制性规定,但书中说的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又是怎么回事。
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规范中,强制性规定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一类是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行为必然无效,但是违反管理性的民事行为则不一定无效。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一项和第39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管理性的强制的规范。商品房预售人没有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显然违反了这些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像以前那样一定认定合同无效,而是规定在起诉前预售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预售合同有效。对于这样的规定,就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了也不一定就使合同无效。这正是但书规定的内容。
所以对于这个条文,大家要注意理解并灵活运用,并非所有违法强制性规定的行为都是一律无效的,具体而言要看违反的是效力性的强制规定还是管理性的强制规定。这个地方出题的时候不会很难区分。比如,甲和乙约定,甲给乙500元钱,乙帮助甲去偷邻居家的猫,二人协议的效力如何?很明显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因为盗窃行为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规定,这个很好区分。再比如,小商小贩张三违反了管理性的规定早晨起来私自摆摊卖鸡蛋饼,有一个老百姓李四买了他的一个鸡蛋饼。那么二人的买卖行为是否一定无效呢,很明显不一定。因为张三只是违反了管理性的规定,并不会导致他和李四的行为必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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