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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的意思表示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5-26 21:56:04

 首先,考生需要掌握的第一个知识点在于意思表示的生效规则。以不同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其生效时间也不同。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这里的知道并不等同于听到,知道必须是相对方理解。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此处的到达即到达相对人能够控制的领域内。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3、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4、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其次,考生需要掌握的第二个知识点在于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两种方式均可。明示即一般的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默示一般为沉默,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最后,考生需要掌握的第三个知识点在于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既可以作出意思表示,同时,也可以撤回。但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下面根据一道例题来巩固一下意思表示的相关内容:

例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时生效。

A.到达相对人,相对人获悉

B.相对人听清对话,相对人知道内容

C.相对人听到,传递给相对人

D.相对人知道其内容,到达相对人

答案:D。解析:《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责编: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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