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修改通过。相较于1986年《民法通则》,增改了很多内容,在保障法律权威的同时又增加了人文关怀,亮点之一便是“【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本篇文章我们就该规定进行解读,并结合经典例题帮助考生准确掌握这部分内容。
胎儿,通俗理解是指妊娠8周以后的胎体。关于胎儿民事权利《民法通则》并没有作出规定,早先也是在《继承法》第二十八条中有所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对比后不难发现,《民法总则》不仅明确胎儿可以继承遗产,还明确可以接受赠与,提升了胎儿的法律保护地位,不过在胎儿尚未出生时,由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继承,接受赠与等民事行为。倘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世界上从未来过这个人,民事权利能力是自始不存在的,对于已经接受的遗产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已经接受的赠与,应返还赠与人。
针对胎儿民事权利保护,在备考中应该注意的是案例考查,比如这样一道例题:
张某因车祸意外身亡,事发突然未立遗嘱。张某与其妻共有财产为24万,现妻子怀孕4个月,张某还有父亲,弟弟。关于这笔财产的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妻子6万、胎儿6万、父亲6万、弟弟6万
B妻子4万、父亲4万、弟弟4万
C妻子8万、胎儿8万、父亲8万
D妻子16万、胎儿4万、父亲4万
【答案】D。解析:张某意外身亡,未立遗嘱。因此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张某的妻子和父亲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能够继承张某遗产,因此张某的弟弟对张某遗产不发生继承关系,A、B选项错误。
由于24万为张某与其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遗产继承前,应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般情况下均分,所以张某可供继承的遗产为12万元,C选项错误。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胎儿利益保护】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可知,胎儿有对张某遗产的继承权,因此12万遗产由父亲、妻子、胎儿三人均分,每人4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得12万,因此妻子共得财产16万元。故D选项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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