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如合同,就属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签订的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四种:有效的、效力待定的、无效的、可撤销的。本文重点阐述有效的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符合三个条件:(1)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与其所从事的民事活动相适应的行为能力,并不一定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如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就是有效的,如12岁的孩子去打酱油的行为就是有效的。(2)意思表示真实,是指从事民事行为必须是出于行为人内心真实的想法,不能是在被欺诈、被胁迫的前提下从事的民事行为,如意思表示不真实,那么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也是有瑕疵的。如张三胁迫我去买他的电脑,这一行为的效力就存在瑕疵,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3)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贩卖毒品、贩卖人口的行为就是无效的,原因是违法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再入包养、代孕合同是无效的,原因是违背公序良俗。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的效力处于一种还没有确定的状态,只有权利人才能够确定该行为行为的效力。包括两种情形:(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智力、年龄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需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来确定该民事行为的效力。如一个12岁的孩子在学校上学期间,被一个星探发现,和这个演艺公司签订了一个为期两年的演出合同,该合同就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孩子的监护人追认,则这一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孩子的监护人不同意追认,则这一合同的效力为无效。即在法定代理人没有表态之前,这一行为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但是也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就是对于合同的相对方也就是演艺公司来说,如果合同一直处于一种待定的状态的话,就会影响合同的履行,可能会损害到相对方的利益,所以法律出于保护相对方的考虑,规定相对方也就是演艺公司可以行使催告权,也就是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2)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行为。例如东方红公司是生产果脯的公司,张三是该公司的一名出纳,从来不负责采购事宜,张三没有代理权,某日,张三私自带着公司的公章与一水果批发商签订了一个为期一年的采购合同。此合同本身是有效的,但是该合同对于东方红公司来说是否有效?是否需要东方红公司去履行合同?答案是效力待定,如果东方红公司追认,则合同对东方红公司生效,需要东方红履行;如果东方红公司拒绝追认,则合同对东方红公司不发生效力,由张三承担合同责任。
例:下列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9岁的甲购买了一部手机
B、乙与他人签订买卖毒品的合同
C、丙与出版社签定了图书出版合同
D、12岁的丁在学校门口的小卖店买零食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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