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解读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5-26 20:53:00
一、修改宪法权以及基本法律制定权
宪法的制定主体是人民,因此其具有稳定性不能够随便地推翻重来。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宪法也会出现出一些和生活不相适应的地方,那就有必要对它进行调整。在我国宪法的修改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是1/5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但是,这个议案是否能够表决通过?还需要全国人大来进行开会进行表决。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了这个议案,才能够真正的修改宪法。
普通法律以宪法为原则,根据宪法来制定。在我国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者它的常委会来制定。其中全国人大制定的叫做基本法律,主要包括:有关刑事、民事和国家制度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叫做非基本法律。例如:2018年人大通过的《监察法》就是一部基本法律。2017年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歌法》就是一部非基本法律。
二、领导者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国家机关的主要领导者是由人大来选举或者是决定的。比如国家主席就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究竟哪些领导是选举产生的呢?在我们的考试当中,常考的主要可以用“两委两高三主席”这口诀来进行概括。其中“两委”分别指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监察委的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中的一切组成人员,包括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以及委员,都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
国务院总理这个职务产生方式是比较特殊的,并不是由全国人大选举。总理的产生需要由国家主席进行提名,然后由全国人大进行表决,看是否能够通过对其的任命。简单用一句口诀来记忆的话可以说成“主席提名定总理”。
无论这个国家领导人的产生方式是选举还是决定,只要的他的言行与宪法和法律相违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有权对其进行罢免。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
全国人大能够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包括:决定国家的战争与和平,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以及相应的制度,决定省一级行政单位的建置。例如:1990年海南省的设立和199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设置,都是由于全国人大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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