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给传统的税收政策带来了严峻挑战,尤其是C2C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政策的冲击尤为强烈。所谓C2C电子商务是指消费者对消费者、个人对个人的电子商务模式。
一、 C2C电子商务国内外税收现状
(一)国外C2C电子商务税收现状
从下表可以看出,各国际组织或国家对于C2C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分歧比较大,仅有美国主张免税,其他国家或组织均倾向于对C2C电子商务征税。各国在重新审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大多以保持税收中性为原则,即在现有征税制度满足规定的情形下,不用建立新的税种及征税方法,电子商务交易应与传统交易一致,以免产生扭曲现象。
(二)国内C2C电子商务税收现状
C2C电子商务模式近几年发展势头迅猛,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0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在2007年,我国各大C2C平台上的网店数量仅为520万家,到了2010年国内个人网店的数量已经达到1350万家,较2009年增长19.2%,预计未来两年内仍将稳定增长,到2011年底已经突破1500万家。2010年度,我国网购人数达到1.85亿,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5131亿元,预计2012年有望超过1万亿元。我国C2C网上零售已占网上零售市场90%以上的市场份额,成为网上零售市场中的最主要组成部分。
目前对C2C电子商务交易我国税法还尚未有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已于2008年成立专门的课题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调研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进而着手修订税收征管法。并且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曾经多次表示,出于保护发展中国家税收管辖权和税收中性原则的考虑,我国将不会像美国一样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现行的税收体系下,由于未对C2C电子商务交易出台专门的税收规定,没有明确的对C2C电子商务征税的法律依据,无法实现对其征税,造成C2C电子商务不征税成为大家公认的潜规则。但是,现在主流C2C网站提供的交易模式已经成为一种纯粹的商业行为,其本质上同传统的个体工商户没有任何区别。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其实已将C2C电子商务交易纳入了征税范围,如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①,销售货物(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额的3%缴纳增值税。
显然,无论销售者是单位还是个人,是采取传统交易方式还是网上交易方式,只要销售货物都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内。如果按现行的税收规定对C2C电子商务交易征税,2010年度漏征的税额仅增值税一项就高达134亿元(5131×90%÷(1+3%)×3%)。此外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如果再加上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款,其流失的税额将会更多。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C2C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的影响力将不容小觑。
二、C2C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制度的影响
(一)税收原则受到挑战
C2C电子商务由于税负不公、纳税主体难以确定、交易地点虚拟化使得税收公平原则、中性原则和效率公平原则受到严峻的挑战。我国现行的税制由于建立在传统的有形交易基础上,往往不能涵盖电子商务的"虚拟"贸易形式,造成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税负水平明显低于传统交易主体,从而严重冲击税收公平原则;由于税负水平的不一致,可能会因税负不公而导致对经济的扭曲,所以会对税收中性原则产生一定的影响。
另外,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将产品或服务直接提供给消费者,这将导致税收征管工作变得更加复杂,原来可以向中间人收取的税款,变成向广大毫无经验的交易者征收,这将使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工作难度增大,这无疑将影响到税收的效率原则。
(二)纳税主体识别困难
在传统方式下,交易双方是很明确的,并且交易双方通常都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居住地,因此纳税义务人确定较为容易。但是在C2C电子商务交易中,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交纳一定的费用或免费注册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或参与电子商务交易,交易双方具有很强的隐匿性和流动性,所以建立在传统交易方式下的税收制度往往难以确认C2C电子商务交易的纳税人;即便是确认了纳税人,在网络中以数字化方式传送的数字化商品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以及如何征收都会产生新的问题。
按照我国现有相关法规,个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在当地工商局注册并取得个人经营许可,但对于网上交易涉及的工商行政管理,并没有具体的文件加以明确规定。虽然2010年7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要求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需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但并未对工商登记做出明确规定。而要想让未进行工商登记的网上交易主体主动缴纳税款,除非有相关法规出台强制执行,但目前为止,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仍是空白。
(三)计税依据确定困难
传统税收征管的计税依据主要是各种有形的纸面单证,通过对商业活动留下的订单、发票、凭证、账册和报表等有形凭证的审查,可以确认交易的价值和营业额,从而确定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但在C2C电子商务交易中,所有的交易信息以电子数据形式填制、通过网络传输,而这些电子数据可以被轻易的修改、删除而不留任何痕迹、线索。
虽然,我国税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以便税务部门据以审查。但电子商务的无纸化操作及经营场所的频繁变动使交易活动不会留下可供税务机关确定计税依据的痕迹,使传统的税收征管失去了直接的计税凭证,税务机关对此无从下手,没有行之有效的办法。
(四)税收管辖权冲突加剧
我国税法采用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重的征税原则。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居民企业(居民管辖权)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所谓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非居民企业(属地管辖权)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使"常设机构"、"居住地"、"经营场所"等这些建立在传统交易模式下的概念无法界定,比如数字化产品通过服务器在互联网上进行买卖,其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这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同时,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运用和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使得一个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税务机关很难根据居民管辖权原则对这类企业征收所得税,或使得税收管辖权无法行使,导致涉外税收大量流失。
(五)税务稽查失控
我国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虽然该法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但实施中还有诸如谁来颁发电子签名、谁来为电子签名鉴定等许多问题尚未解决。这些问题得不到完善解决将会给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等带来隐患,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责编:杨盛昌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