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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3岁的张芸曾是一家全球500强企业财务部的开票审核员,在过去短短二三年时间里,她几乎"一夜之间"拥有宝马轿车和两套价值不菲的房产,身价突然暴涨起来。其实这些财产不是来源于其合法收入,而是和他人合伙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以赚取巨额开票费,非法获利约740万元。
不过虚的总归是虚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张芸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40万元。而拖她下水的无业人员贾立传则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6名同伙分获不同刑罚。
记者从市一中院获悉,该院从2009 年至 2011 年间,共受理危害税收征管罪案件32 件。该院发现,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向有组织化方向发展,犯罪分子组成团伙,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呈现协同作案趋势。
值得关注的是,在上述案件中,开票公司、中介机构和受票单位已形成利益链条蚕食国家税收。如何有效防范和打击此类犯罪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收集开票信息大肆敛财
张芸出生于黑龙江省德都县,高中文化,系英迈(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开票审核员,而今年35岁的贾立传来自山东省费县,2006年9月,贾获悉英迈公司存在可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开票费的财务漏洞,即起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时任英迈公司开票员的张芸提出帮他虚开该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
贾立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非法行为,是全国重点打击危害税收征管的违法犯罪对象。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4年,曾要求各地税务机关,既要对虚开发票的涉税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也对故意接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严惩。
对此,张芸不可能不知道他们此举已触犯了我国的法律,但她受利益驱使,还是同意了。此后,贾立传向其他同伙成员廖剑、汪国涛、谷征远、彭车泥等人称他有能力开具到英迈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让这些人为他介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进而获取受票单位的开票信息。
2007年1月至2008年8月间,贾立传向张芸提供开票信息。张芸则在英迈公司与受票单位并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依照贾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英迈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给贾立传。
2008年5月,张芸由开票员岗位调至开票审核员岗位。同年8月,为便于继续非法获取英迈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贾立传和张芸经商议向担任英迈公司开票员的周华提出由周继续为贾立传虚开英迈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允诺向周支付好处费。周华表示同意。
同年9月至2010年1月间,贾立传直接或通过张芸向周华提供开票信息。周华则在英迈公司与受票单位并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依照开票信息开具英迈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张芸或直接交给贾立传。张芸则在明知周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予以审核。
经审计,贾立传、张芸共计虚开英迈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79份,税额3145.5万余元。其中周华参与虚开726份,税额2775.4万余元。贾立传再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廖剑、汪国涛、谷征远、彭车泥和被告人刘立军等人出售给226家受票单位,从中收取票面金额约4%的开票费,非法获利约740万元。
贾立传将上述非法所得用于为张芸购买位于本市闵行区平吉路688弄一套房屋以及两个地下车库车位;另外,贾立传还为她购买了闵行区沪闵路7580弄111支弄一套房产;为其个人购买一部宝马小汽车以及用于贾、张两人日常开销等,并支付给周华好处费18.8万元。
八名团伙成员悉数落网
在开票过程中,贾立传手下的一帮得力干将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据法院审查,2008年8月至2010年1月间,上海某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业务员廖剑将上海建翔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军等人向他提供的受票单位信息,转交给被告人贾立传,或介绍刘立军等人直接将信息提供给贾,由贾将虚开的165份税额共计628.8万余元的英迈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廖剑或刘立军等人,而后由刘立军等人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给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等73家受票单位。其中刘立军参与介绍虚开的英迈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税额共计80.8万余元,被出售给上海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7家受票单位。
2008年4月至2009年7月间,来自河南的无业人员汪国涛将受票单位信息提供给贾立传,由贾将虚开的85份税额共计446.9万余元的英迈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汪国涛出售给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18家受票单位。
2007年2月至2009年8月间,上海人谷征远将受票单位信息提供给被告人贾立传,由贾将虚开的105份税额共计248.8万余元的英迈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谷征远出售给上海另外一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7家受票单位。
2007年6月至2009年6月间,上海长硕电子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彭车泥将受票单位信息提供给被告人贾立传,由贾将虚开的70份税额共计183.2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给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等3家受票单位。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被受票单位用于申报抵扣税款。2010年2月9日,贾立传、张芸、周华、刘立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14日被告人廖剑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2月10日、2月26日和4月12日,被告人谷征远、彭车泥、汪国涛分别至公安机关投案。税务机关已向上述涉案的受票单位追缴税款及罚款共计6827.6万余元。刘立军主动退赔违法所得1.7万元。张芸当庭表示愿意退出贾立传为其购买的其名下上述房产。
虚开税款数额巨大
在法庭上,贾立传、张芸的供述证实,2006年底,贾立传得知英迈公司有多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市场上有许多单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即产生为他人虚开英迈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开票费的念头。
由于张芸当时是英迈公司的开票员,有职务上的便利,贾立传就让张芸帮他虚开该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张芸答应后就按照贾立传提供的开票信息为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2008年5月张芸离开开票员岗位。贾立传出售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所得用于贾立传、张芸两人共同开销。
张芸、周华透露,她们每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虚开的数额进行统计,再在当月开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项负数发票,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进行冲减(俗称"红冲")。2008年9月之前由张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开具红字发票冲账,此后由周华开票和冲账。周华主要在英迈公司的7号开票机开票,其他机器周华也用过,但数量不多。
市一中院认为,被告人贾立传、张芸、周华、廖剑、汪国涛、谷征远、彭车泥、刘立军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分别为他人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均数额巨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所参与的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还认为,被告人贾立传、张芸、周华系主犯,被告人廖剑、汪国涛、谷征远、彭车泥、刘立军系从犯;汪国涛、谷征远、彭车泥均有自首情节,其余被告人均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鉴于贾立传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且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其虽具有如实供述等情节,但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张芸、周华虽系主犯,但主观恶性与贾立传相比较小,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廖剑、汪国涛、谷征远、彭车泥、刘立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分别具有自首或如实供述等情节,对上述五名被告人均减轻处罚,并对谷征远、彭车泥、刘立军宣告缓刑。根据汪国涛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及应判处的刑罚,对汪不能宣告缓刑,对于汪国涛的辩护人所提对汪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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