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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一则案例出发,就如何认定"婚骗"案中的诈骗行为作了简要的分析论述,以期对"婚骗"案中的诈骗行为进行准确定罪有所助益。
关键词:婚骗 诈骗行为 犯罪嫌疑人
2012 年 9 月,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伙同潘某、龙某某、"阿幼"(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商议后,由潘某、龙某某负责策划安排,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充当相亲对象,"阿幼"冒充吴某某的母亲,在贵州省凯里市以相亲结婚为由,结识了被害人陈某某,后以讨要结婚彩礼、付介绍人好处费等方式,从被害人陈某某处获得人民币39000 元。后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领取结婚证,婚后 4、5 天,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家,在陈某某及家人不断地催促下,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于一礼拜后返回陈某某家中。几天之后,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再一次离家,直至被害人报警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最初有骗婚的主观故意,但随被害人陈某某来到富阳之后,决定与陈某某结婚,并且领取了结婚证。此案不同于一般的婚骗案件,典型的婚骗指的是以结婚为幌子,骗取彩礼后犯罪嫌疑人逃跑,使得被害人人财两空的情形。
但是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最终选择用真实身份与被害人领证结婚,主观意愿发生改变。领证结婚的行为是否影响本案的定罪?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伙同潘某、龙某某、"阿幼"经事先商量,决定以相亲结婚为由欺骗被害人陈某某,以此换得彩礼与介绍费。上述行为说明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之后让"阿幼"冒充自己的母亲,以获得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使被害人陈某某陷入错误认识,甘愿拿出彩礼费。
后该彩礼费、介绍费由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及其他同案犯分赃。(2)虽然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领取了结婚证,但是婚后几天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就擅自离家,在陈某某及家人不停地催促下吴某某才再次回到富阳,但是之后几天又逃跑,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逃跑行为说明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以领取结婚证为手段,内心没有要与被害人陈某某共同生活的意愿。因此,尽管双方领取了结婚证,但是没有过正常夫妻生活,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有诈骗的故意,并且实施了诈骗行为,已构成诈骗罪。1)所谓诈骗罪,就是行为人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被害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害人支付彩礼的原因是以为吴某某会与自己领证结婚。事实上,吴某某和陈某某最终领取了结婚证,也就是说被害人陈某某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2)按照一般的司法实践,典型的"骗婚",一般行为人都是尽可能不留下任何有关自己真实身份的凭证,以免日后被抓。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获得彩礼后,完全可以脱身,但最后还是选择用真实身份和陈某某领证结婚,其主观意愿发生了较大的改变。(3)虽然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有两次脱逃行为,但是其并没有断绝与陈某某之间的联络,并且在第二次逃跑的时候主动将更换的手机号码告诉陈某某。因此吴秀珍彻底脱逃的主观意愿不明显。
从法律上来说,二人仍然是合法夫妻,陈某某没有实际损失。一般现实生活中,即便是真实结婚,也都是先给彩礼后结婚,故不能认为被害人给付彩礼后,行为人就构成诈骗既遂。领取结婚证之前,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使被害人陈某某陷入错误认识。因被害人陈某某的家人提出要见吴某某的母亲,潘某找来"阿幼"冒充吴某某的母亲,用来获取对方的信任。期间,潘某等人教吴某某怎么顺利地脱逃并且不暴露自己的身份。拿到彩礼之后,吴某某按照之前商量的分给潘某等人一部分钱。在还没有和被害人陈某某来到富阳之前,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一直是以骗取彩礼为目的在和陈子凡接触,并且实际上使陈子凡陷入错误认识以为吴某某会和其结婚过正常的夫妻生活,从而从陈某某处拿到彩礼39000 元。
领取结婚证之后,在短暂的时间内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逃跑两次,说明其本质上没有要过正常夫妻生活的意愿。吴某某与陈某某领证之后的 4、5 天,吴某某就离开了富阳,并且之前没有告知陈某某,在陈某某及家人不停地催促下,吴某某才回到了富阳。但是十几天之后其再次逃离富阳,虽然与陈某某有电话联系,但是电话中态度生硬,当陈某某提出要离婚的时候,吴秀珍坚持不肯回富阳,这说明其不是真心想和被害人过正常的夫妻生活,违背了领取结婚证的实质意义。总的来说,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有明显的诈骗故意并且实施了诈骗行为,两次脱逃说明其没有要过正常夫妻生活的意愿,已构成诈骗罪。本案处理过程中,有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拿到彩礼时诈骗已既遂,之后来到富阳与被害人陈某某领取结婚证的行为是其悔罪的表现。
也有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领取结婚证说明吴某某已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承办人认为,判断该案的既未遂不能将案情割裂开来,而要对案情进行连贯地综合分析。当前婚骗案频发,各种婚骗手段层出不穷,有些行为人拿到彩礼未领取结婚证之前就乘机逃跑,有些行为人通过闪婚闪离的方式骗取对方财物。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与潘某等人有诈骗的预谋,从现有的证据表明来富阳领取结婚证也是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计划的一部分,其曾将领取结婚证的想法告诉过潘某等人,吴某的用意是先来富阳看看被害人陈某某的家庭情况,如果条件不错其就和陈某某领证,如果条件不好其就会选择离开,该想法可以证明陈某某领取结婚证的意愿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收到彩礼时诈骗行为还没有完成。若领取结婚证之后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过上了正常的夫妻生活,且关系良好,即构成犯罪中止。但领取结婚证之后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两次逃跑,表明其没有要与被害人过正常夫妻生活的意愿,此刻可以认定已构成诈骗既遂。
在我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审查,是婚姻登记的必经程序。单就审查而言,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虽然目前理论上对该问题有争议,但是实践中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的是形式上的审查,因为法律规定如果因提交了虚假的资料而进行婚姻登记的,可以撤销,这就意味着我国目前对于该内容的审查只限于形式审查,若出现内容上的瑕疵一般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补救。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吴某某与潘某已经领取了结婚证,已是合法夫妻,对于潘某来说其最初结婚的目的已经达到,不存在损害。
笔者认为,吴某某主观上是否真心愿意和潘某结婚并不在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范围内,二人是否成为合法夫妻并不影响本案的定罪。本案中,吴某某具有诈骗彩礼的主观故意,从其行为可以判断其并没有要与潘某过正常夫妻生活的意愿,领取结婚证只是骗取彩礼的手段,已经构成了诈骗罪。构成犯罪与该二人的婚姻是否有效没有直接的关系,潘某若认为无法再与吴某某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可到法院起诉离婚。2013 年 4 月 10 日,富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吴某某提起公诉。最终,富阳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责编:古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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