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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金融企业税制改革研究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8 12:16:49

    [摘 要] 2007年我国 金融 业进入全面开放的新阶段,中资银行开始面临外资银行的激烈竞争与挑战,适时调整、改革金融 企业 税制,对促进我国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快速 发展意义重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为我国金融企业创造了更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将影响和改变着金融企业的经营效率,有利于提高金融企业的盈利水平,实施金融企业人才战略和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加强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但与此同时,还需要改革呆账准备和坏账核销制度,建立金融创新产品和衍生工具制度,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所得税制。另外,还要通过改革营业税和健全税收征管来完善金融企业税制。 
  [关键词] 金融企业;金融税制;两税合并 
  随着市场 经济 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2007年我国金融业进入全面开放的新阶段,中资银行开始面临外资的全面竞争。而我国金融税制仍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痕迹,金融企业存在税负偏重、税种选择不合理、税负不公等问题。适时调整、改革金融企业税制,使之适应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趋势,既是时代的需要,也是促进我国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必然。 
   
  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金融企业的影响 
   
  2007年3月16日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的内外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较原有的企业所得税主要的变化在于四个方面:一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二是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33%降为现在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的25%;三是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更加 科学 、更加合理,降低了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四是统一了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两税合并"所带来的变化对金融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为我国金融企业创造了更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首先,长期以来,内外资金融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虽然都是33%,由于税前扣除不同以及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使得内外资金融企业所得税税负严重不公。而且,税前计税工资制度造成了内外资金融企业在人才竞争上的不公平,人才竞争的不公平将内在地导致内外资金融企业长期的竞争不公平。"两税合并"实现了税率公平、税前扣除项目公平、税收优惠政策公平,统一了内外资金融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待遇。对外资金融企业而言,就是取消了其原来享有的"超国民待遇",使得内外资金融企业可以在同等的税制条件下公平竞争,改善了内资金融企业的市场竞争环境。其次,我国金融企业以国有或国有控股为主,运用财务手段避税并不普遍,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反避税规定构建了涵盖范围较广的全面的反避税制度,有效强化了反避税措施,使得外资金融企业通过内部关联交易提高资金成本等方式规避税收、降低税负的行为将受到限制,这也必将有助于营造国内外金融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新的企业所得税具有较明显的减税效应,有利于提高金融企业的盈利水平。研究显示,每降低所得税一个百分点,金融企业净利润将增加约1.5%。所得税并轨后统一税率为25%,则银行业等金融企业的所得税将降低8%,净利润将直接提升12%左右。而且,新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也更加科学合理,尤其是取消了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制度,对金融企业的影响较大,使得内资金融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企业的成本费用可以得到充分补偿。该项税前扣除规定发生变化,将导致A股内资上市银行的净利润将平均提升4.23%。综合考虑税率下调和税前扣除办法与标准的调整,金融企业实际所得税税率将下降13%左右。与此同时,国有银行等金融市场主体市场化重组已经基本完成,一些主要金融机构的业绩有了明显的提升,因此,企业所得税降低对金融企业的总体税负将具有较明显的减税效应。在税后利润分配政策不变的条件下,"两税合并"将使得金融企业留存收益增加,提升金融企业的资本充足率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3.新的企业所得税会影响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主要是贷款业务。金融企业的所得税相当于对金融企业贷款利率征税,金融企业所得税降低则相当于降低金融企业的贷款利率,这必然会增加贷款的需求量,但不会影响储蓄额。"两税合并"大大降低了我国金融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负,降低了金融企业的贷款成本,会刺激贷款的需求量。贷款需求量的增加,有利于降低我国金融企业目前存在的巨额存差,有利于金融企业增加经营收益。当然,由于我国实行利率管制,该项效应不会极其明显。另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由过去按区域划分为主,改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这也将影响金融企业的信贷投入政策。金融企业将优先向低税率行业贷款,既有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也有利于金融企业自身的盈利水平和贷款质量的提高。 
  4.新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金融企业实施人才战略和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金融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人才对构建金融企业的竞争力具有核心地位的作用。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内资金融企业工资、薪金不合理和偏低,导致了内资金融企业部分优秀人才的流失,同时也妨碍了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影响了内资金融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取消计税工资制度,建立富有竞争性的激励机制和薪酬制度,有利于金融企业留住和吸引优秀人才,实施人才战略,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内资金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我国金融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公司制的 现代 企业制度,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市场主体部分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股份制下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金融企业的行长、经理是所有者的代理人,他们比企业的股东拥有更多的信息。在计税工资制度下,工资、薪金不合理且偏低,企业的经营业绩与工资、薪金无关,企业的管理层和员工得不到有效的激励,行长、经理等企业管理层就有动机通过追求在职消费、降低努力程度和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达到自我效用最大化,违背股东的利益。当监管缺失或不力时,管理层的这种动机就会转化为现实行为。在我国金融企业实行专业化监管和主要金融企业逐步上市接受市场监管的条件下,我国金融企业的监管机制将得到有效改善。取消计税工资制度,建立有效的工资、薪金激励机制,可以减少和降低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金融企业的委托代理成本。 
  5.新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防止经营风险转嫁给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反避税规定增加了对资本弱化进行避税的反避税手段,如果企业的自有资本率低于一定比例,其借入资本(主要是银行贷款)应付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企业将经营风险转嫁给金融机构。在现实中,很多外商投资企业为了降低权益资本的经营风险,通常会大量借取债务资本,降低权益资本比例。企业在经营业绩好时,其借助较高的财务杠杆获取较高的债务税后收益,获得大量的高额利润,大大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率;一旦企业破产,他们只承担有限的权益资本损失,而将大量的不良贷款留给银行,实际也就将企业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了贷款的金融企业。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该项规定,将限制运用过高的财务杠杆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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