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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试论促进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8 12:16:29

   摘要 本文分析了海外投资 企业 的纳税义务和我国现行鼓励企业海外投资的税收政策,提出现行政策存在缺乏体系、没有明确的政策导向两大问题,介绍了国际上扶持海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促进企业海外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海外投资;纳税义务;税收优惠;政策导向 
   
  我国已连续3年位居世界第三大贸易国,外汇储备迅猛增加,2007年底已达到1.53万亿美元,居世界第一,国内出现相对的资本过剩。同时, 经济 快速增长使能源问题日益突出,国内外市场竞争加剧,与美国、欧盟等国际贸易摩擦增多。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我国企业试图到海外直接投资,寻求新的 发展 空间。 
   
  一、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理论支持 
   
  P.J.巴克莱和M.卡森(P.J.Buckley and M.Casson,1976)内部理论认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要有良好的外部环境,需要有发达的中间产品市场,但有些产品(特别是知识品)的外部市场是不完全的。外部市场的不完全给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导致企业交易成本上升,这促使企业将市场向内部转移,在企业内部交易,以降低外部市场不完全给企业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当企业超越国界,在国际范围内建立内部市场时,也就是企业进行跨国直接投资形成跨国公司的过程。 
  劳尔(sanjaya Lall,i983)的技术地方化理论认为,发展 中国 家在将成熟技术和生产工艺的应用过程中包含了自己的创新,由此形成了自己的特定优势,因而具备对外直接投资条件。 
  近年来,我国政府也加大了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的力度。从我国当前海外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分析,现行的促进海外投资的税收政策存在较多的问题。为了促进对外投资的快速发展,应该给予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完善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政策促进体系。 
   
  二、我国海外投资企业的纳税义务及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纳税义务 
  通常所说的海外投资,主要是指国际直接投资。国际直接投资是指一国企业或个人在另一国企业中拥有全部或一部分经营管理权的投资。国际直接投资涉及到居住国与东道国的纳税义务主要是所得税。一国的投资者到海外投资办企业,首先面临的是东道国的公司所得税,企业缴纳东道国的公司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和红利支付给居住国的投资者时,东道国还要对这部分分配利润课征股息预提税。这笔国外投资所得汇回居住国后,从 法律 意义上还应负担居住国的所得税。这样,跨国投资要负担东道国的企业所得税、预提税和居住国企业所得税共三笔税款。不过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发达国家为了鼓励对外投资,会给予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企业是否负担这三笔税款,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目前,我国实行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对居民企业来自于境外的投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现行对境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1、境外投资所得在境外已纳税款的扣除。依照国际惯例,大部分国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对于跨国直接投资,既要负担东道国的所得税,又要负担居住国的所得税,形成双重征税。对跨国投资的双重征税,不利于资本在全球的流动。国际上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有四种:免税法、扣除法、减免法、抵免法。为了鼓励企业到境外发展,减轻境外投资企业的税负,避免国际间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我国税法实行抵免法,规定允许企业将其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从它应向本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扣除。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款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我国的税法实行限额扣除,即对境外已纳税款进行扣除时,其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 计算 的应纳税额。 
  2、对外缔结税收协定。自上个世纪80年代起,我国先后与日本、美国、法国、英国等签订了税收协定。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经常是资本输出国,为了吸引外资和引进技术,比较注重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权利,能够在协定的基础上保障我国的税收权益。从我国现已签订的税收协定看,与发达国家基本上都给予税收饶让抵免,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税收协议中,只要双方都同意给予税收饶让,我国也会承担税收饶让的义务。不过近几年,我国与尼日利亚、卡塔尔等发展中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都没有税收饶让这一内容。 
  (三)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缺陷 
  从以上两个方面的税收优惠看,现行政策存在两大方面的问题: 
  一是缺乏系统的税收促进体系。对企业"走出去"到境外投资的税收促进和保护政策少且零散。在国内税法中,只有为了免除国际间的双重征税,按照限额扣除法对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已纳税款给予抵免。其实这种抵免法也是国际惯例,目前,大部分国家都采用限额抵免法减除国际双重征税。在与其他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时,更多考虑收入来源地的税收利益,而对企业"走出去"发展所涉及的对居住地的税收利益保障机制则相对忽视。 
  二是没有明确的政策导向,优惠形式单一,支持力度不够。我国在税收政策上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既没有体现在投资产业上的区别,也没有体现在投资地区、投资形式上的政策导向。从税收支持的方式看,主要就是税收抵免,形式比较单一,没有采取国际上通用的国际投资储备金制度等形式的税收支持,为跨国投资纳税人的税收服务也表现得滞后,无论是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信息方面,还是为纳税人在投资国提供税收权益的保障方面,都没有形成一套规范的制度体系。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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