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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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38条:配偶为何不能恢复监护人资格?为什么没有规定配偶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这个条文规定的是父母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或者成年子女担任老年父母的监护人,监护人资格的恢复问题。监护人资格恢复的范围限于父母子女彼此之间,这个条文体现了立法者充分考虑发挥家庭在组织伦理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尽最大可能地实现血缘亲情的修复。但这个条文的确没有涉及到配偶一方担任监护人,一方担任被监护人情况之下,监护人资格恢复问题。是否存在法律漏洞,未来司法实践中是否会遇到这类问题无法可依呢?我个人觉得需要进一步观察司法实践的情况。如果遇到相类的案件,它存在类推可能适用于《民法总则》第38条。如果不存在这些特殊类别的案件情况,也可以说第38条是立法者的一个决断,决断的结论在于立法者倾向于给予有血缘亲情关系的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一个亲情修复的机会;如果是非血缘亲情关系人之间,立法者的决断是:一旦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就一律不得恢复。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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