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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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1)可以不经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
(2)不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关系
(1)有仲裁协议,法院不受理;
(2)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可以起诉,法院有权依法受理。
(3)仲裁协议失效,法院有管辖权:
①当事人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②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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