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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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案件范围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服酬的;
(3)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4)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5)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6)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2.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先予执行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适用,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
(5)受理案件后终结判决作出前采取。
3.程序要求
(1)担保:不是必需的。
(2)范围: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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