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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司考基础知识点:财产保全的范围及解除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27 16:39:49

 1.财产保全的范围

 

(1)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诉》第102条

 

(2)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法院可以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2.解除

 

(1)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时间内起诉: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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