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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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规
2011年8月28日,银监会以2011年5号令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在总结银监会过去有关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理财业务出现的新情况,对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及宣传销售文本提出了较多新的监管要求,并将取代原有理财业务监管文件中与其不一致的规定。
(一)理财产品宣传管理及相关要求
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误导客户或夸大宣传
1.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3)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4)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5)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2.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
(2)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
(3)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
3.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
4.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
5.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6.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银行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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