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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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二】物权法
(六)留置
1.留置权基本权利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留置权人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2.留置权人权利义务
权利: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义务:妥善保管质押财产,保管不善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留置权的实现
双方约定债务履行期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将留置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留置财产参照市场价格折价或变卖后多退少补。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则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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