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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银行从业考试备考高频考点——《个人理财》(11)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28 19:56:06

 第二章 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二】物权法

(六)留置

1.留置权基本权利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留置权人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2.留置权人权利义务

权利: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义务:妥善保管质押财产,保管不善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留置权的实现

双方约定债务履行期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将留置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留置财产参照市场价格折价或变卖后多退少补。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则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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