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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与法规辅导: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3-01 01:38:45
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与法规辅导: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来源:233网校2013年11月14日【爱学习,爱233网校】
第五部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辅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十条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承办人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A.市级人民政府B.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C.县级人民政府D.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解析: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
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调查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四)拟定的处理结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调查处理争议案件的文书格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A.3 B.6 C.9 D.12
解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小编温馨提醒准备报考参加2014年土地估价师考试的网友,考前备考复习应循序渐进,应以基础知识及练习为主,同时多做【历年真题】,巩固相关知识。
来源: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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