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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与法规辅导: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7-03-01 01:38:46
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与法规辅导: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来源:233网校2013年11月6日【233网校: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基本概念
指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的土地。我国城市市区的土地和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及城市郊区的土地属国有土地。国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指土地所有权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我国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于乡、村和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三种形式的农民集体所有,并由法律规定的组织经营、管理。
是指土地所有者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有两种土地所有权,即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是指土地使用者根据法律、文件、合同的规定,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及部分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级、价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并据此颁发土地权属证书的一种制度。
是土地登记机关对已经进行登记的土地,在发生权属、用途等变化时进行的更改登记。
是指农村中反映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种土地使用权利。这种权利是土地使用者通过与发包方(通常是集体土地所有者,还有部分国营农、林、牧场)签订承包合同取得的。
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从而产生的土地权属矛盾。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重点问题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一般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如果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承包经营权,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土地登记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登记。这种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给予保护;二是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犯他人已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乡级人民政府
答案:A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小编温馨提醒准备报考参加2014年土地估价师考试的网友,考前备考复习应循序渐进,应以基础知识及练习为主,同时多做【历年真题】,巩固相关知识。
来源: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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