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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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念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二、重要条款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订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的土地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
三、重点问题
A. 国土资源部
C. 省级人民政府
答案:BC
小编温馨提醒准备报考参加2014年土地估价师考试的网友,考前备考复习应循序渐进,应以基础知识及练习为主,同时多做【历年真题】,巩固相关知识。
来源: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
责编:liuya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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