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委托
(一)委托人分类
(1)公民、自然人。
(2)法人。
(3)其他组织。指不具有法人条件,但又能独立作为民事权利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主要包括联营组织、个人合伙组织及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等。
(二)拍卖委托方式及程序
1.任意拍卖委托方式及程序
任意拍卖是委托人依据自己的意愿提起的拍卖。
不属于国家法律和政策法规限制交易的物品或财产权利,都可以由所有权人和有处分权的委托人委托拍卖机构拍卖。
任意拍卖委托程序(四个步骤):
(1)委托人有拍卖意向。
(2)寻找拍卖人。
(3)双方当事人洽谈。
(4)确定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2.法定拍卖委托程序
国家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定行政司法程序提起的拍卖。
拍卖程序:
(1)发出委托拍卖函。委托拍卖要约。
(2)拍卖人接受委托。
(3)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三)委托拍卖合同
1.委托拍卖合同的内容
(1)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3)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4)拍卖的时间、地点;
(5)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6)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7)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委托拍卖合同的洽谈
(1)保留价的商谈。保留价低于市场交易价。起拍价可以低于、等于或高于保留价。
(2)佣金比例及支付方式洽谈。
①收取佣金是一种法定行为。
②佣金比例。
③佣金支付方式及期限。A.前期支付法;B.扣除法。
(3)成交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洽谈。
(4)拍卖标的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和方式洽谈。
不动产拍卖,一般约定拍卖成交以后由委托人将拍卖标的交付买受人。对于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过户、交割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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