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筑管理:性质、规模、位置、标高、高度、体量、体形、朝向、间距、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色彩和风格等;
(2)道路管理:走向、坐标和标高、道路宽度、道路等级、交叉口设计、横断面设计、道路附属设施等;
(3)管线管理:性质、断面、走向、坐标、标高、架埋方式、架设高度、埋置深度、管线相互间的水平距离与垂直距离及交叉点处理等;
(4)审定设计方案,确认其符合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后,建设单位就可以进行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
(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核发前,应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进行审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6)放线、验线制度。
(7)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8)竣工资料的报送。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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