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和审批主体
1.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2.(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2)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3)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4)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5)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3.(1)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3)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4.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是建设单位。
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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