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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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自始、绝对无效,不能发生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且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5)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民事行为自民事行为成立时起无效。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无效民事行为不得履行,开始履行的应当停止履行;一方从另一方取得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因无效民事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恶意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效民事行为的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收缴当事人因此所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将该财产返还集体或第三人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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