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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因意思表示瑕疵而不真实,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属于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类:
(1)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依当事人单方的意思表示而变更或撤销,这种权利称为撤销权。但主张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19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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