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权利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16 18:58:38
学生的权利
在教师资格考试中,学生的主要权利是一个重点考试内容,一般是以选择题形式考察,下面我们来对学生的权利进行梳理。
作为社会权利主体,青少年儿童主要享有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
(一)受教育权
学生的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
1.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是指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满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对于这条权利,主要指的是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对于学生来说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2.学习权是指学生有权利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在校学习,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诸如听课、写作业等的权利。
在实际做题和练习中,有时题干中出现将学生赶出教室,或随意给学生停课的,都是侵犯了学生这一权利。实际做题时,这一条权利考的最多。
3.公正评价权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的权利。
(二)人身权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为保障学生的人身权,学校教师应尽到特殊的保护责任。
1.身心健康权。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禁止向学生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例如教师不能在学生活动场所吸烟、喝酒,也是为了保护学生的这项权利。包括身体健康,也包括心理健康方面。既有潜在的危险,也有实际的伤害。
2.人身自由权。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考生注意把握题目中的关键词,“搜查、关禁闭”这都属于侵犯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3.人格尊严权。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注意当题干中出现给教师给学生起外号,或讽刺挖苦学生的内容时,便侵犯了学生的这一权利。注意把握实际生活中的例子,如罚站是体罚、抄书是变相体罚等,二者不同于体育课上老师让学习练习某项技能。
4.隐私权。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私人、不愿或不便让他人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权利。
例如教师私拆学生信件、偷看日记、公布考试成绩等,也是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三)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一般而言,学生(幼儿)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
1.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幼儿年龄虽小,但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侵犯其权利。注意在题干出现了教师乱收费或没收物品不归还,都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所有权。
2.继承权,是指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死亡公民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3.受赠权,是指接受别人赠予的财物的权利。
4.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专利权之中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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