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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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批评教育: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5.教师行为: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6.教师职务: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7.教师待遇: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8.非法获利:学校推销或变相推销,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9.学校法律责任:拒绝接收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分设重点和非重点班的;违法本法规定开出学生的;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三.《教师法》
1.时间: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实行
2.法律地位:我国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
3.教师的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
4.资格限制: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或丧失教师资格。
5.不当行为: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由所在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6.教师申诉:教师可以向主管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相关部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们提出申诉。
责编:贺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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