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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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法》
1.颁布时间:1995年
2.法律地位:教育基本法,教育系统的母法
3.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4.学校教育制度: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5.办学条件:组织章程;合格的教师;教学场所及设施;办学经费。
6.受教育者的权利:参加教学活动;获得奖贷助学金;公正评价;提出申诉。
7.法律责任: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义务教育法》
1.颁布时间:1986年颁布,2006年修订
2.立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
3.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责编:贺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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