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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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概念
是按一定社会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年轻一代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起源于奴隶社会。现代具有体系化和结构化的特色。
二、的法律地位
1.法律地位的含义
的法律地位,是指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具备法人的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成为法人或法律主体,首先需要具备法人的条件,然后经过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最后才能够取得法人资格。成为法人的条件和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成为法人的条件一样。
《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的条件一般包括四个方面:(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或者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同时具备这四个条件,并在设立审批或登记注册时经主管部门确认,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2.法律地位的意义
取得了法人资格就确立了其法人地位或法律主体地位,法人地位的确立对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作为法人或法人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有利于在根本上改变国家举办的处于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附属物的地位,充分发挥自主办学的积极性;有利于自主地完成自己的教育教学任务;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摆正自己的位置,认清其主要的任务应放在监督依法办学方面,不是放在直接办学方面。其次,确立的法人地位就等于承认有法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独立经营的资源并取得更多的资源,使成为自我发展的主体。
3.法律地位的特点
(1)办学自主性
的法律地位决定了享有办学自主权,这是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最重要特征。办学自主权是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
(2)财产独立性
①资产和举办者、捐赠者的财产相分离;?②不承担债权和债务方面的连带责任;?③财产的独立性受法律保护。
(3)机构公益性
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培养人的机构,具有鲜明的公益性。首先,区别于企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次,的活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办学的自主性、财产的独立性、机构的公益性,是法人的三大特征。这三大特征相互联系,共同反映了法律地位的特点。
三、的设置
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设立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组织机构和章程
举办者申请拟设立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并且有机构章程。
一般来讲,章程应规定如下内容:
(1)名称、校址。的名称要真实、准确,要反映的教育层次。(2)办学宗旨。(3)办学规模。(4)主要任务。章程应对教育教学工作的主要内容、实施方式、基本要求等作出规定。围绕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及培养目标的实现,还要开展科研工作、总务后勤工作、卫生保健及安全工作,并与家庭、社区建立广泛联系,章程应对此作出规定。(5)内部管理体制。章程应根据不同情况,对的内部管理体制作出明确规定。(6)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学生。(7)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章程应明确日常办学经费的来源,还要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作出规定。(8)章程的修改程序。章程是全局性、纲领性的文件,应对章程修改程序作出规范。
2.教师
特别要保证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人员具备法律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认证书,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也不得聘任这类人员担任教师。?
3.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申请拟设立的教育机构根据其性质、层次和规模的不同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校舍、场地、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其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的标准要求不同。对民办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适当放宽,但必须保证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
4.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
以上四项规定,是设立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一般实体要件
责编: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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