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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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主观要件)
(1)利益:包括通过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取得一定的利益,也包括因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避免一定的损失。
(2)为自己和他人谋利,可成立无因管理。
案例:甲回家看到邻居家着火,怕烧到自己家,于是去帮忙救火,成立无因管理;
(3)谋利未遂也能成立无因管理。
案例:甲回家看到邻居家着火,去帮忙救火,最后火势太大,邻居家完全付诸一炬,仍可成立无因管理;
(4)把他人事当成自己,不成立无因管理
案例:如甲以为烧着的房子是自己的就去救火,结果是邻居家,不成立无因管理
3. 为他人管理事物(客观要件)
(1)他人,系特定他人。
案例:为了害怕邻居摔倒,扫邻居家门口的雪成立无因管理;想做好事扫大街上的雪,不成立无因管理,因为大家都可以往街上走,是不特定多数人;
(2)推定不让管不成立无因管理。违背公序良俗、公共利益、法定关系以外。
案例:甲老家房子因年久,决定拆除,画了个大大的“拆”,结果邻居怕台风吹倒还用水泥加固,不成立无因管理。甲看见乙自杀可以去救,成立无因管理。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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