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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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注:①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人格、法律地位、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表现为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彼此之间的平等。
②特权违反平等原则
【例】某机关出台文件:只有本地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才可以购买本商场的至尊茅台酒。该文件即违反了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注:①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自愿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自己承担自己选择的结果。
②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而做出的意思表示,违反自愿原则。同时,自己作出的选择却不愿承担结果也违反了自愿原则。
【例】甲买房后,房价下跌。甲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买卖合同。法院认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甲要求退房的行为,违反自愿原则。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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