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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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注:民事活动的权利义务失衡,其结果不能被接受,违反公平原则。
【例】甲铁路公司在春运期间,将站票以坐票的价格进行出售,乙自愿购买。甲乙的客运合同违反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
注:①。诚实信用原则是针对当事人的心态而言的,适用范围广泛,被称为“帝王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恪守承诺、履行约定。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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