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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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讳言,目前我国的监护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以致上述救济措施难以充分落实和实现。这主要表现为:一是现行儿童权利保护和监护制度方面法律不够健全,法律规定用语不明晰,责任主体、执法部门不明确,部分法律规定之间协调性差,许多规定形式大于实质,可操作性不强。例如,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较少运用。二是对家庭监护缺乏有效的预防干预和替代安置措施。例如,在需要国家介入和干预儿童监护时,我国没有专门行政机构去处理儿童后续安置和临时监护等问题。三是监督监护人制度不完善,对于监护人的监督缺乏必要的辅助条款保障其实施。
对于以上儿童监护制度及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我国国情和现实基础,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经验,可以从以下角度解决。
第一,完善立法。一方面应梳理和整合现有法律法规,清理违反上位法律的和重复表达的冗法,修改适用性较差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应加快制定和实施包含家庭、社会、国家监护制度及相关操作细节在内的专门性儿童福利法律法规。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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