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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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在儿童权益保障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儿童因被虐待、被忽视而最终导致惨剧发生的报道也屡屡见诸媒体。这折射出我国儿童监护制度存在的漏洞。如何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尽量减少悲剧的发生,值得我们深思。
早在1959年和1989年,联合国就先后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权利归纳为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加快儿童权利保护立法,逐渐形成了以《宪法》为总纲,《民法总则》《刑法》等法律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专门立法为主体,相关保护儿童权利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为补充的较为完备的儿童权益保障法治体系。在儿童监护制度方面,《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了监护权撤销、指定监护、临时监护人等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家庭监护仍是儿童权利保障的首要和唯一选择。
之前广泛引起舆论关注的章子欣案、王振华猥亵女童案警示我们,家庭监护是会存在漏洞的。当家庭监护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其监护责任,甚至是利用其监护人地位侵害或滥用儿童权利时,国家和社会需要及时介入并补救儿童受损的权利。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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