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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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一般而言,下列四种情形纵然没有合法根据,仍不构成不当得利。其一,履行道德义务而给付。比如,对捡到自己财物的人支付报酬,误以为对叔叔负有抚养义务而支付财物等。其二,提前清偿或超过时效后的清偿行为。其三,明知未负担债务而作出的“清偿”行为,即赠与行为,显然不能通过不当得利制度的路径来主张权利。其四,因不法原因而作出的给付行为,如行贿索贿、支付赌债等。在上述情形下,排除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利益受损人不得主张返还财物。但倘若受害人被索贿抑或是对绑架者支付赎金,不在此列,即可主张返还财物。
此外,反射利益与强迫得利亦不适用不当得利制度的路径。一方面,反射利益是指一方虽然因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而获益,但并未致使另一方利益受损之情形。显然,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加以剖析,反射利益有别于不当得利。另一方面,强迫得利是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得受益人获利,但背离受益人之意思。鉴于受益人的具体情况与真实想法,获利于受益人而言可有可无,甚至从某方面而言,受益人对获利并无特殊利用之价值。据此,受损人无权主张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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