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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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内容范畴
根据《民法总则》与《民通意见》的有关规定,构成不当得利之债的,受损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第一,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原物毁损后存在代位物的,应当返还原物的代位物。第二,若所受利益依其性质不能返还的,应返还相应价额,比如,支付数额相当的工资抑或是一定期限的租金。第三,返还客体不限于原物,亦包括原物的孳息(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以及使用收益(比如居住他人所有的房屋)。若有剩余的,学界通说认为,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即受益人利用不当得利进行投资行为后所获收益,扣除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正确的做法不是返还给利益受损人,而是由国家予以没收。虽然此规定有违法律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但是考试却以此为准,须牢记。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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