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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2020年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招聘平台考试常识(763)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9-02 09:08:37

继续履行与赔偿损失的关系

对于到底是要求继续履行还是要求赔偿损失,其选择权在受损害的一方手中,法院不能不顾当事人的意思强制适用继续履行。但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不适合继续履行的情形下要适用赔偿损失,这就不能让当事人钻牛角尖。在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直接是否存在二选一的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因此对于适用继续履行后当事人还有损失的则可以继续适用赔偿损失。

真题回顾:

乙购买的一套房屋,已经支付了1/3费用,合同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C。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不存在无效事由,因此合同本身有效。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甲乙之间的合同不属于以上情形应该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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