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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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与赔偿损失的适用
在违约责任中对于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这两种常见的救济途径中到底哪种保护力度更大,两者在什么样的情形下适用,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怎么样的?
对于实际履行在国际生存在较大分歧,而我国是将其作为主要的救济途径,对于金钱债务要求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因为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列举了三种除外情形:一、是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法律上不能比如贩卖毒品,事实上不能比如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二、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如演出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替代。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比如季节性商品未及时要求履行的。而这里的合理期限由法院根据个案而定,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规范。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形式。其实生活中发生违约情形后绝大多数人会想到的救济途径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成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最常见最重要的形式。我们常开玩笑说有钱能使鬼推磨,确实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而其他救济途径却取代不了它。赔偿损失必须以存在违约行为给对方财产造成损失为基础,而且损失赔偿的数额既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但是违反当事人的合理预见规则。
责编:hejua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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