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家电网公司招聘考试培训综合资料(456)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5-05 08:42:19
即使在特殊情形下,信息共享行为难以完全实现个人的知情同意,也应当通过特殊的规则强化对信息权利人的保护,以弥补知情同意规则适用的不足。美国法律对此引入“合理预期”的概念,即在某些情况下,判断是否存在隐私侵权应当看数据的收集者和处理者是否尽了合理注意义务,是否符合社会认可的数据被收集者的一般预期。
数据共享必须获得个人信息权利人的授权
应当有效规范信息主体的授权行为。数据共享不等于数据倒卖,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获得了信息主体的授权。信息共享的授权应当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数据共享一旦涉及个人信息,则应当获得信息主体的明确授权。我国《民法总则》虽然规定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收集和利用,但没有对合法和非法的情形作出规定。《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817条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没有说明是否需要信息权利人的明示同意。我国应借鉴欧盟的经验,如果授权条款写得不清楚,即便获得了个人同意,也不能认为是获得了授权。
第二,在收集、利用个人信息时应当取得个人的授权,数据共享也应当取得信息主体的特别授权。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有的法院也采纳了此种立场。
第三,在规范数据共享时应当严格限制概括授权条款的运用。个人信息与信息主体人格利益之间联系紧密,概括授权委托可能会造成信息主体对于个人信息的完全失控,从而带来超出其合理预期的影响。
第四,不需要授权的情况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下来,做出明确列举,这样既可以保护个人的信息权利,也可以为数据产业的发展提供明确的行为标准和发展预期。《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816条规定过于宽泛,有必要作细化规定。
共享者获得信息后,应当在信息主体授权范围内使用。数据共享行为应当严格限定在授权的范围内。除信息主体对被共享者有特别授权外,被共享者对相关信息所享有的权利也不得超出信息共享者权利的范围;要使信息权利人控制信息共享的过程,信息共享者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共享信息。
数据共享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使用的原则。个人信息的搜集、使用和共享还应当遵循“最小化使用原则”,即在从事某一特定活动时可以使用、也可以不使用个人信息时,要尽量不使用;在必须使用并征得权利人许可时,要尽量少使用。此外,数据共享过程中还应当尊重信息权利人的其他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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