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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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游行、郊游、参观、文化娱乐、社会实践活动中的人身损害。第一,如果学生在这些集体活动中受到损害是由外部原因造成的,那么外来原因的制造者有过错,则从外来原因的制造者的过错、学校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等三个方面综合考虑,谁的过错责任大,谁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如果外来原因的制造者无过错,则从学校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过错程度等二个方面综合考虑谁的过错大,谁承担主要责任。第三,如果学生受损害非他人的因素造成的,也非学校的过错造成的,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学校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2 .学生在放学途中打闹、恶作剧、游戏所引起的人身伤害。放学途中既不属于监护人管辖,也不属于学校管辖,学生的人身伤害又是善意行为引起的,此时,由受害人或加害人或学校一方承担责任都是显失公平的,对此可以考虑适用公平责任,由受害人、加害人以及学校分别承担。
3 .学生代表学校参加体育比赛,在运动场上因合理冲撞受到的人身伤害。在体育比赛尤其是足球、篮球、拳击、自由搏击等人体发生直接接触的比赛中,参赛运动员的人身伤害是非常普遍的,只要致害人的致害行为目的是为了竞赛,致害人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但学生受伤是为了学校的荣誉,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学校应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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