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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在校生人身损害赔偿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9 22:25:18

  (一)发生在校内的人身伤害

  1 .上课期间的人身伤害

  ( 1 )体育课上的人身伤害。体育课是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必修课称,体育课上的各项活动都应当在体育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如果老师指导不当,而使学生的身体受到损害的,属于教学事故,应当按照过错原则,由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学生不听从老师的指挥,自我行事,发生了自伤或他伤,应当由肇事者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之所以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该事故是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学校有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责任,学生在体育课上不守纪律,教师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停止其体育课,否则,学校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 2 )实验课上的人身伤害。实验课上的人身损害主要包括三种情况,第一,教师指导不当给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责任完全由学校承担;第二,学生不听指挥,给自己或彼此之间造成的人身伤害,由当事人或肇事者承担,学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由于实验设施的瑕疵,如漏电、泄毒等造成的人身伤害,完全由学校承担责任。

  ( 3 )体罚伤害。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该用整个身心和爱去教育学生,体罚学生是封建社会的遗毒,不管教师出于什么目的和心态,都应该予以禁止,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因体罚学生造成伤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肇事者承担,学校承担连带责任。学校之所以要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教师属于学校的职工,学校有责任对其进行诸如不得体罚学生、不得损害学生利益的教育和监督,教师体罚学生就说明学校在这些方面没有尽到教育和监督责任。

  ( 4 )学生在课堂上打架所引起的人身伤害。学生在课堂上打架是一种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学校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开除学籍。对于因此导致的人身伤害,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一,对于未成年人,如果是在自习课上打架造成一方人身伤害的,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应有肇事者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如果是在老师在场的情况下发生的,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第二,对于成年人,无论老师是否在场,都应当由肇事者承担责任。

  2 .课间和课外活动中的人身伤害

  中小学生活泼好动,课余喜欢追逐打闹,不小心极易造成人身伤害。对于此类人身伤害,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人,应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由学校、肇事者的监护人和受害者的监护人共同承担,因为在此种情况下,肇事者的监护人、受害者的监护人和学校都没有过错,让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都是显失公平的。对于成年人,则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由肇事者承担责任。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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