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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原因及责任归属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9 22:24:51

 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原因分析。近年来,虽然高校扩招,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但是,大学生自身素质及意识尚未定性,几乎每年每所高校都会出现各种人身伤害事件。出现这些事件的原因主要有:一部分学生因为没有经历过挫折,心理过于脆弱,当遇到就业困难、情感挫折时,无法承受打击,便"钻了牛角尖",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一部分学生受社会风气或家庭环境(尤其是单亲家庭或名存实亡的家庭环境)的影响,或不分轻重、胡作非为,或自暴自弃,对其他人或自身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一部分学生缺乏安全意识,明知有危险却由于贪恋好玩或是好奇心作祟等原因导致人身受到伤害;还有一部分属于客观原因,如自然灾害等等。总之,引发学生人身伤害的原因有很多。归纳起来,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大学生自身缺乏抗压能力、安全意识贫乏或是受到外界环境影响等等。因此,要想有效避免这类伤害的产生,我们有必要针对这些方面采取必要措施。

  关于人身伤害的责任归属问题。当学生人身受到伤害后,责任归属问题观点也未曾趋于一致。很大一部分人在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问题上认识错误,他们认为两者的关系属于监护关系,因此,面对责任归属问题时,往往认为责任主要在校方。他们认为,学生自入校起,学校除了要担负起传授学生知识技能、培养良好观念外,还应当对学生的安全问题担负起监护的责任。故而认为,即使学生有责任,主要责任方也应该在学校这边。因此,关于学校的责任赔偿研究得较多。但是,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片面的,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时代影响下大学生的变化:随着时代的发展,当代大学生较之以往有着更为成熟的思想,从心理年龄看,他们大多已具备了承担责任的能力。这是因为随着社会多元化思潮侵袭,当代大学生已不同往届,他们无论在思想还是在行动中都远远要比他们的实际年龄表现得成熟。这点我们可借鉴美国法律的观点来加以论证:学校老师毕竟不能时刻照顾到每个学生,谁都没有这个能力。因此,当人身伤害发生时,校方是否要担负责任,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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