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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2011年,焦作市的冯某与同年7月考上了焦作市某高校。2013年8月30日,冯某暑假开学到学校报到后,当日19点左右就和同宿舍的同学在校外的网吧上网。当日24点左右,冯某和同宿舍的3名同学从网吧出来后,到旁边的饭馆吃宵夜喝酒。他们4人边吃边喝,非常高兴,不知不觉都喝了不少酒。喝至次日凌晨3点左右,同学发现冯某失去意识,就马上将他送到学校宿舍。3点50分左右,同宿舍的同学突然发现冯某出现异常情况,就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冯某被送至焦作中央医院进行治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冯某的突然死亡,对冯某的父母冯某某、张某打击很大。在悲痛之余,他们以学校监护教育监管不力,疏于管理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以诉讼途径解决此起纠纷。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因事发当天晚上被告学校没有对宿舍进行检查,没有及时发现冯某等人不在宿舍,也没能及时通知家长,因此,被告在管理方面没有完全尽到责任,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但冯某在事发时将近17岁,对于过量饮酒的危害以及自身的健康状况是能够认识到的,且冯某的真正死因是饮酒过量,急性酒精中毒猝死;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管理,是不可替代的,因此,在学校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同时,家长也应当履行其应尽的责任。因此,如果让被告承担冯某死亡的全部责任,显然是不公平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考虑到被告的过错在此次事故中的参与度,法院酌定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原告损失的20%。
小编结语
虽然《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这种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责任。但是,学校只有在对学生伤害事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校生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如果学校尽到了应有的管理注意义务,则不应承担责任。所以,学校承担责任是有法律条件的,学生家长遇到学生受到伤害的事情也应当理性对待。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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