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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在校实习期间人身损害赔偿如何人承担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9 22:15:37

  【案情简介】:王某是某市职业学校的大学生。2013年12月1日,职业学院按教育部文件统一安排毕业生实习,王某进入科技公司顶岗实习,约定第一个月工资1000元,第二个月开始每月1500元。2013年12月30日下午3时许,王某等人在科技公司的安排下,给其公司新厂房门刷漆,因厂房门比较高,王某站在三脚架上刷门,在推动三脚架一侧向另一侧时不料三脚架倾倒,导致站在三脚架上的王某从两米多高的三脚架上坠落受伤。后经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王某该如何主张自己的人身损害赔偿?

  【律师说法】:笔者认为,王某系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因基于学校的安排到科技公司进行实习,因此项学习是该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所以该学校对实习单位的安全仍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

  作为实习单位的科技公司,在王某实习期间,负有对王某进行安全教育和相关培训的义务,应为原告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以保障王某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由于王某是基于实习到科技公司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其与科技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该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

  本案中,作为实习单位的科技公司虽然对王某进行可实习培训,但其对王某在实习时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仍负有直接的提醒和注意义务,因科技公司未尽到相关义务,对王某受伤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职业学院未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进行必要的管理,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该学校对王某受伤损害结果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某作为已成年大学生对其自身安全亦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其在工作时在三脚架移动过程中没有离开三脚架,对其受伤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学校和科技公司的赔偿责任。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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