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经济法考点: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06 17:18:47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允许在税前予以扣除。其中相关性、真实性和合理性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条件:
(1)“有关的”支出,即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才予扣除;
(2)“实际发生”即真实性,所提出的支出扣除项目,应拿出证明“足够”或“适当”的凭据来判定;
(3)“合理的”即判定企业发生的扣除项目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一)一般扣除项目
一般扣除项目,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其他支出: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4)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5)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特殊扣除项目
1.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是需要通过公益性组织或者机构进行的捐赠。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3.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4.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5.存款保险扣除。但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
6.保险公司按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三)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国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人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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