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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经济法考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08 18:31:00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二、普通合伙企业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实际是指有关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涉及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等问题。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1)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所谓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是指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即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也就是合伙企业与外部的关系。
 
(2)合伙事务执行中的对外代表权。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在取得对外代表权后,即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在其授权的范围内作出法律行为。合伙人的这种代表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即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3)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这里所指的限制,是指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所享有的事务执行权与对外代表权权利能力的一种界定。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责编:胡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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