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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经济法考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08 18:30:45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1)责任承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分为两种:
 
①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
 
②无限连带责任。
 
(2)责任追偿。《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责编:胡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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