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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常住北京宣武区)与周某(常住青岛市南区)于2013年4月3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双方约定:周某将其持有的青岛双月电器有限公司(位于青岛四方区)6.35%股权转让给汤某。股权合计710万元,汤某分四期付清转让款,即2013年4月3日付150万元;2013年8月2日付150万元;2013年12月2日付200万元;2014年4月2日付210万元。此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另外双方还约定若发生任何争议,应当由上海仲裁委仲裁。协议签订后,汤某于2013年4月3日依约向周某

提问人:lyf918发布时间:2022-04-10

汤某(常住北京宣武区)与周某(常住青岛市南区)于2013年4月3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双方约定:周某将其持有的青岛双月电器有限公司(位于青岛四方区)6.35%股权转让给汤某。股权合计710万元,汤某分四期付清转让款,即2013年4月3日付150万元;2013年8月2日付150万元;2013年12月2日付200万元;2014年4月2日付210万元。此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另外双方还约定若发生任何争议,应当由上海仲裁委仲裁。协议签订后,汤某于2013年4月3日依约向周某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150万元。后汤某再未支付余下款项。

因汤某逾期未支付约定的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周某于同年10月11日,以公证方式向汤某送达了《关于解除协议的通知》,以汤某“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合同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为由,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次日,汤某即向周某转账支付了第二期15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履行了后续第三、四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周某以其已经解除合同为由,如数退回汤某支付的4笔股权转让款。

汤某遂于2015年1月向青岛市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并立案。周某应诉。

另查明,2013年11月7日,青岛双月电器有限公司的变更(备案)登记中,周某所持有的6.35%股权已经变更登记至汤某名下。

问题:

1.汤某和周某合同约定股权分期付款是否有效?

2.若2013年10月8日,周某将其股权转让给了李某并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汤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返还相关股权?

3.若2013年11月11日,汤某意外死亡,汤某唯一继承人为12岁的儿子,请问其子是否可以直接继承汤某的股权?

4.《关于解除协议的通知》到达汤某处时,《股权转让协议》是否解除?

5.当周某退回汤某的转让款后,汤某若希望继续履行合同,应当如何操作?

6.若2013年12月,双月公司仍未变更股东名册,汤某与周某协商未果后希望通过诉讼解决,应当以谁为被告?向何法院提起?

7.青岛市南区法院受理并立案的做法是否正确?

8.若汤某和李某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应当由哪个法院进行管辖?

9.若汤某和李某的仲裁协议约定为“若出现争议,应当由上海仲裁委或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何?

10.若李某质疑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应当向何机构提出何种请求?

11.周某若在诉讼的庭前证据交换时向法院提出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若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提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2.若汤某在诉讼中死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13.若此时汤某的债权人李某向法院要求执行汤某名下的青岛双月电器有限公司的股份,执行法院予以支持。请问周某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何种请求以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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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在甲走后,为了破坏现场,将房内的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想引火烧毁张家。乙出门后,甲问乙:“在后面磨蹭什么”,乙答:“我把电炉插上,烧他个精光,免得留下证据”。甲听到后也没说什么。二人发现门外没有丙的踪影,原来,丙见二人人户之后,越想越害怕,呆了一会就逃回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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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地警方接到刘黄叔、陈龙等家长的报案,迅速控制了王璐、孙艳华。经过审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在这期间,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律师,侦查人员以案情还没有查清为由拒绝其聘请律师的要求。侦查终结,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刘黄叔、陈龙等家长也向一审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审中,家长以检察院的书记员张乙曾在侦查阶段参与侦查活动为由,对其提出了回避的申请,对审判人员王丙以其长得太丑为由提出了回避的申请,被告人对审判员陈丁是本案被害人的叔叔为由提出了回避的申请。一审宣判后,刘黄叔、陈龙等家长对一审判决不满意,提出上诉。

    【问题】

    ?1.如果一审宣判后,陈龙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刘黄叔对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如何处理?

    ?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刘黄叔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4.如果一审宣判后,刘黄叔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刘黄叔和陈龙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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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若因其他法定理由决定王丙回避,王丙能否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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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日,陈某带毛毛、小白和小黄去宠物医院注射疫苗,得知狗狗并非日本柴犬,而是秋田犬。

    2017年9月1日,陈某与李某签订50袋澳洲进口狗粮的买卖合同。合同中未约定交付地点,但约定由李某代办托运,运费由陈某承担。次日,李某将50袋国产狗粮交给快捷货运公司运输。

    9月5日,陈某将运输途中的10袋狗粮以原价转售关某。9月6日,因货运公司员工保管不周,20袋狗粮不慎丢失。

    9月8日,30袋狗粮运至陈某住处。陈某虽发现狗粮为国产.但仍接收。同日,陈某通知关某其购买的10袋狗粮于运输途中灭失。

    11月5日,宠物狗毛毛突患重病,濒临死亡。陈某打电话告知甲,因错将狗狗当成日本柴犬而购买,要求甲返还1000元价款并取回3只狗,甲拒绝。

    11月15日,甲将1500元转至乙的银行卡账户。

    12月1日,甲发现手机无法充电,经检查系因使用劣质锂电池,导致其寿命仅有正常手机的1/4。甲要求乙免费维修,乙拒绝,并以甲未按期付款为由要求取回手机。

    问题:

    ?1.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免费维修手机?为什么?

    ?2.甲与丙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谁享有4只小狗的所有权?为什么?

    ?4.对遗失的20袋狗粮,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

    ?5.陈某能否要求甲取回3只狗并返还1000元价款?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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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5.艾美可以如何向美容院主张自己的权利?

    6.艾美可否要求美容师小紫承担责任?为什么?

    7.艾美可否直接以汪、王、戴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如艾美以美容院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应追加三合伙人为共同被告?为什么?

    8.如法院判决美容院承担100万赔偿责任,而美容院全部资产仅有10万元,那么,艾美可如何向汪、王、戴三合伙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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